懷孕員工不獲續約 工會質疑社福機構避付有薪產假

201902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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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指告知僱主懷孕消息後,懷疑遭拒絕續約。(工會提供)
有社福機構疑走法律罅,不與懷孕的合約女僱員續約,以逃避給予有薪產假,協助事主的職工盟促政府堵塞法律漏洞,令懷孕的合約員工亦受僱傭條例保障。
事主鄭小姐由前年10月9日起,以合約形式受聘於樂群社會服務處黃英豪社區服務中心,擔任項目幹事一職,工作合約期為一年,至去年10月8日完結。鄭在去年7月向中心主任告知懷孕一事並提供醫生證明,中心主任當時向她稱「做滿10個月就entitle有產假,只要將文件交畀佢同講放產假時間就得。」不過至10月3日,即鄭的合約完結前5日,鄭收到中心主任口頭通知不獲續約,稱因中心走向專業化,不再設項目幹事一職。
鄭認為,中心主任前後言論不一,質疑中心是逃避支付有薪產假而不與她續約。她又指,同屬樂群社會服務處的社區中心目前仍設有項目幹事一職,認為「走向專業化」只是無理解僱的藉口。
職工盟指出,香港僱傭條例訂明員工通知僱主懷孕後被解僱屬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唯法例並無訂明員工不獲續約被視為解僱,故鄭無法循條例追討僱主,而現時合約形式聘用十分普遍,工會要求政府立即修例,堵塞合約員工不受保障的法律漏洞。
勞工處回覆指,至今沒有收到相關的申索個案。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解僱僱員屬刑事罪行,並須向僱員支付產假薪酬和額外補償。然而,勞資雙方若訂立「定期合約」,雙方可因應各自的考慮商討在合約屆滿後是否續約。如屬於此類情況,僱主或僱員在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續約或不另定合約,並不會被視為解僱或辭職,其可享有的福利和保障便會隨合約屆滿而停止。
對於工會要求當局修例,勞工處稱,任何透過立法方式增加僱傭福利的建議,均須取得社會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