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覆核失敗 官指政策須平衡私隱與公眾利益

201902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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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頒下判詞,反駁申請人提出的3項理據。
3名尚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即變性手術)、準備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早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但被拒,之後3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處方此項規定是違反《人權法》。3名申請人提出3項理據,質疑政府要求跨性別人士完成變性手術後才可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惟法官今日(2月1日)裁定3項理據均不成立,因此裁定申請人敗訴。
首先,申請人指政策是對他們的私隱作出任意和不合比例和欠缺正當目的的侵擾。他們指醫學上對怎樣才算已改變性別並無一致定義,因此不應以完成手術作為一刀切的標準。不過法官就指,一個人的性別除涉及他個人以外,亦對其他人亦一樣重要。例如社福服務、醫療、體育、教育等範疇,在提供服務時都要考慮性別。政府政策須平衡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這已是正當目的。
法官認同政府一方的說法,現行政策對個人私隱的侵擾,是有需要和符合比例。法官指出要求完成變性手術,是唯一客觀清晰、容易實行的標準。法官引用政府一方所舉的例子,如女轉男的人士不切除卵巢,若他獲准更改身份成為男性後改變主意,並停止服用雄性賀爾蒙,仍有可能生育,到時將造成不易解決的問題。事實上本案其中一名申請人,亦有在誓章表示有意冷藏卵子,以備日後與配偶生育。法官指在社會已充分準備應對此類問題前,唯一可行的做法是以完成變性手術作為界線。至於申請人一方提出,諸如要變性者簽署法定聲明的建議,法官就認為仍流於訴諸變性者的主觀意願而已。
申請人的第二項論據,是指現行政策迫使欲變性人士接受不人道對待,因而違反《人權法》,對此法官並不同意。法官指出,在香港接受變性手術全部都是出於自願,並且是在清楚了解後果後才作出決定。申請人在日常生活遇到的難處,不足可讓他們聲稱做手術是出於被迫。而且手術除了要達致其想達到的目的之外,並無為做手術者帶來不需要的痛苦和屈辱。
申請人最後一項理據,則是指女轉男的手術比男轉女手術困難和複雜,因此要女轉男人士做手術,是屬性別歧視。法官就指申請人未能呈交足夠的醫學證據證實其說法,因此亦不予接納。
法官在判決後感言,指要為這宗困難和敏感的案件作判決並非易事。法庭理解申請人的處境,並對政府正向公眾及其他持份者諮詢,研究修訂法律感到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