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狗案律政司指判刑過輕 再申覆核求量刑指引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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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凱早前因虐待動物被判囚4個月。
曾於石鼓洲戒毒中心接受戒毒的男子馮志凱,3年前涉聯同另一名院友對一頭寄居在中心的唐狗拳打腳踢,再以膠水管勒頸和射水,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被判監3個月,後來經覆核加刑至4個月。律政司一方今(21日)認為本案的判刑過輕故向上訴庭要求覆核刑期,亦指近年大眾對此類案件愈加關注,認為法庭應與時並進,就此類案件作出清晰量刑指引,律師更指需設指引是因「佢哋(動物)唔識發聲,無能力保護自己,要依賴他人照顧嘅弱小生命,故要為佢哋主持公道」。
上訴庭亦表示案件有很多有趣味性的議題,押後作書面裁決。惟法官揚言很難去逐項細分虐待那些動物及不同虐待方法要如何作不同處罰,並指可能要交立法會討論。
本案的被告馮志凱早於2017年10月已服刑完畢,馮今日並無到庭或派任何代表,據悉馮亦無存入任何抗辯理據。
律政司一方指,現時是時候就虐畜罪頒下清晰的量刑指引,社會大眾亦比以往更關注動物的權益。律師又引述近7年的虐畜數據指,近年虐畜事件經常發生,香港人口稠密,且多人養寵物,故更容易有虐畜事件發生。在近7年約有近700多宗虐畜事件被發現,但只有約2成交到法庭處理,單是去年頭8個月,已有約90宗虐畜案被發現,故律政司認為應加重刑罰以引起公眾關注及社會厭惡,並向公眾發出強烈訊息,以收阻嚇作用。
而就本案而言,裁判官經覆核後以監禁半年作量刑指引,律政司認為仍不足夠,因被告非單對狗隻拳打腳踢,在狗隻失知覺後更以膠水管箍頸及拋下山坡等,認為量刑起點應為12至14個月。
大律師公會亦派出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以「法庭之友」身份協助法庭。陳認為如對虐畜案件作量刑指引應要有靈活性,如受虐動物是寵物抑或是野生動物等,判刑上是否要有分別,上訴庭亦需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