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圖劫銀行判囚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原審錯誤指導

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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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強(箭嘴示)案發當日手持天拿水和打火機,挾持銀行職員。
中年漢於2015年6月18日手持兩瓶天拿水和打火機闖入沙田好運中心一間銀行,把天拿水倒在地上後,叫銀行職員報警,之後挾持銀行職員與警方對峙逾1小時,得悉家人安全後才投降。他當時辯稱是因家人被「大耳窿」挾持才在威逼下犯案,最終被判罪成和判監10年。上訴人劉偉強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2日)頒下判詞裁定劉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及刑期。
判詞指,案中主要爭議是上訴人聲稱被迫去搶劫,而根據《樣本指引》,法官在指導陪審團時,就此類抗辯是有一套特定指引。而被迫搶劫可分為「受到威脅」犯案及「因所處環境而被迫」自行犯案,兩者是有不同的指引,上訴庭認為本案情況明顯是後者。
上訴庭指如屬「受到威脅」犯案,才須發出被告是否有機會擺脫威脅的指引。原審法官李翰良指導陪審團時,曾要陪審團考慮被告稱大耳窿威脅要「搞」他妻子及兒子令他想到要打劫,為何不去報警及接兒子放學全家聚在一起。上訴庭認為該指引屬「受到威脅」的指引,故不應發出,陪審團亦極有可能會因該指引而認定上訴人不報警,和不整天陪伴家人屬不合理。
由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加上了上述指引屬不恰當且會誤導陪審團,令定罪變得欠穩妥,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