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童黨案 4被告否認控罪被判定表證成

2019022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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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童黨欺凌案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續審。
14歲女童捲入爭風呷醋事件後,疑遭15歲女情敵糾集童黨向她施以酷刑式襲擊,包括火燒陰毛頭髮、以爛櫈腳拮下體等。警方事後拘捕8名男女童,其中3男1女否認意圖傷人和協助及教唆傷人等罪。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續審,裁判官裁定受審的第三至第六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均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5日)續審。
案中被列為第三被告的15歲涉案女生,今就反對其兩段警誡錄影會面片段呈堂而出庭作供。她作供時指,她於事發後的去年7月15日在朋友家被捕,因其家人未能陪同她到警署,故當時由朋友的成年兄長陪同錄取口供。第三被告指警員在警署曾給她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所列權利,但她當時「好驚,又搵唔到家人」,所以她「只望住張紙發呆」3至4分鐘,未有細看通知書內容,即使她表示「明白」其權利並簽署作實,但只是「阿Sir叫我簽就簽」。
第三被告續指,兩名偵緝男警員帶她往會面室作錄影會面前,曾稱先帶她去洗手間,結果帶她到吸煙區,其中一警稱要教她在錄影會面時如何回答問題,游說她招認「打過事主幾巴」,又稱「警司警誡就冇事,仲可以做我哋控方證人」,以及「你唔認,我哋幫你唔到」,並要求她在會面時認錯及展示悔意。第三被告遂在之後的兩次錄影會面均應警員要求而作招認,但其實所說並非實情。
控方盤問第三被告時指她的說法不合理,指警方應會安排女警帶她往洗手間,而不會由男警帶路。
裁判官聽畢第三被告一方說法及考慮錄影會面片段內容後,認為只可接納第一個會面部分內容呈堂,因為裁判官留意到該片段顯示警員在中途由「查問」變成「盤問」,又曾要求第三被告「二選一」回答問題,故把該次會面後半段內容剔除,不予呈堂。至於第二份錄影會面片段,裁判官指當時警方已得悉其他在逃人士身份,調查逼切性已減低,應先了解未成年第三被告的家人能否到警署陪同,考慮第三被告權益後,亦把第二份錄影會面整個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