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拾遺不報犯盜竊 遇「橫財」避接觸先報警

201902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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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指若市民目睹有現金散落路上,應立即報警及不要接觸涉事財物。
九龍城大懵男將錢放車頂驅車跌走21萬鈔票引來途人哄搶,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執錢者已涉嫌干犯《盜竊罪條例》第9條「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陸指出,以2014年平安夜灣仔解款車跌錢案作例,法官會以被捕人過往有否案底,以及執錢的金額作為量刑因素,若被捕人無相關案底,事後已將執到的現金全數歸還,並承認控罪,法庭或會考慮酌情減刑,如判處罰款或守行為等。
不過,若被捕人執錢的金額較大,頗大機會判處即時入獄、判監及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等刑罰,但由於案件情況有異,故現時難以就刑罰一概而論。
陸又認為,若市民遇上同類情況應立即報警,更不要接觸涉事財物,因為「冇其他更好嘅辦法,因為即使你執完錢之後,聲稱會將錢交畀警察,但警察可能會質疑你係咪真心想將嗰筆錢交還,定抑或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