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童黨凌辱案 3被告罪成1人脫罪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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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童黨凌辱案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審理。
14歲女童捲入爭風呷醋事件後,疑遭15歲女情敵糾集童黨於天水圍向她施以酷刑式襲擊,包括火燒陰毛頭髮、以爛櫈腳拮下體等,警方事後拘捕8名男女童,其中3男1女否認意圖傷人和協助及教唆傷人等罪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受審後,裁判官今(26日)裁定當中2男1女被告罪成。
裁判官指案情非常嚴重,現先為3名被定罪的第3、第5及第6被告索取感化、更生中心、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3人還押至3月19日接受判刑。裁判官又考慮脫罪的第4被告也身在現場,故轉介為他申請監護令,將交由兒童庭處理。裁判官明言,本案被定罪後,最終除判保護令外,其他判刑選項都會留有案底。控方稱下次或會申請賠償令。
現時不認罪受審的是第3至第6被告,年齡介乎13至15歲,裁判官今裁定第3被告(女)及第6被告意圖傷人罪成立、第5被告協助及教唆他人意圖傷人罪成立,至於第4被告的協助及教唆他人意圖傷人罪,則因疑點利益而脫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指,事主雖沒有認出後期才到現場的第3被告有份襲擊,但她被捕後承認曾掌摑過事主,即使她辯稱掌摑只因想「拯救」事主、免遭主事者即第1及第2被告察覺其想法,但裁判官不接納此說法,相信第3被告與其他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有計劃要惡意傷害事主。
裁判官續指,同樣牽涉意圖傷人罪的第6被告當時尚有逾10日才夠14歲,但控方已證明他並非一時淘氣,而是明知惡意傷人須負刑責,用爛櫈腳打事主頭及借出皮帶讓第1及第2被告抽打事主,故亦裁定第6被告罪名成立。
至於第4及第5被告同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意圖傷人罪,裁判官指第5被告在場圍觀起哄,明知現場爛櫈腳是用作打事主,他仍接二連三拾起並用來撞涼亭石柱,其行為可鼓勵其他被告繼續襲擊事主,故裁定第5被告罪成。至於第4被告方面,裁判官指他後期才到達現場,證據不足以肯定他如何鼓勵他人傷害事主,故因疑點利益而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