鯰魚充石斑 食肆經理及批發東主違商品例判罰款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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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商說例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
一名食肆經理及一名食品批發東主因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食品作售賣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4000港元及6000港元。
海關根據舉報,到一間位於屯門的食肆進行試購行動,購買一款焗芝士石斑飯,並將該食品交由政府化驗所作檢測。化驗結果證實,該款食物中的魚塊為鯰魚,與所宣稱的石斑不符。
進一步調查後,發現有關食品批發商向食肆經理作出虛假聲稱,指出售的鯰魚魚塊為龍脷魚塊;而食肆經理購入該批魚塊後,再以其製作食品,並虛假宣稱為石斑飯。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