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擬修例 警方指不考慮政治因素
201903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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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
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容許與其他沒有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以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對於有立法會議員質疑應否修例,警方今日(7日)表示,警隊為執法部門,只關注最後立法結果,其他政治因素不考慮在內,只希望犯罪的人能夠受到法律制裁。
專業議政三名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莫乃光及葉建源今午與保安局會面,討論有關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專業議政表明反對修例。
莫乃光指,曾問及政府不處理部分罪行,或只處理嚴重罪行的立場,但感覺政府不贊成有關處理方法。他又問到,若台灣不接受此條例,是否香港的修訂建議就「得場空」,甚至遺下很多「手尾」,以及有否與台灣政府或政界討論;保安局指「有」,但沒有提到詳情,僅提及台灣有要求移交罪犯。莫認為主要是指執法部門,並非政府就整條例的立場,兩者有很大分別。
梁繼昌稱,修例後刑事罪行與經濟活動有關,即使不在該司法管核區出現,亦有可能會干犯條例,商界及專業人士都表示憂慮,因此在席上提出將涉及刑事罪行種類減少,質疑何以急於在7月或以前修改,但從當局方面得不到任何讓步的訊息。
保安局發言人指,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而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是指欺詐、偽造文件等罪行,必須是有欺騙或犯罪意圖,否則在香港不構成罪行,故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