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法官指引陪審團 指巿民不滿施政亦無權作違法行為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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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案,法官於今續指引陪審團。
2016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中,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在內的4名涉案被告分別被控暴動及煽惑非法集結等7罪。法官今(13日)於高院第二日指引陪審團,指警員是有職責維持治安,且可按情況所需使用合適武力,至於是否合適武力,須視乎當時環境等去考慮是否合適,對於警方證人指當日在現場是要恢復堵塞的交通,陪審團須考慮是否信納這是警方的行動真正目的,至於警員的行為有否擾亂秩序及惹怒市民等均非主要考慮因素,而是要考慮眾被告行為有否觸犯控罪所指的罪行元素。
法官指即使警方部署不完善、策略不英明及行動有出錯,均非本案關鍵,因是次並非針對警方的紀律聆訊,如市民不滿政府政策和施政方向,可以投訴及進行和平示威,但無權作出違法行為。
就本案涉及辨認被告身份,法官着陪審團需小心考慮控方證人辨認出被告之證供是否可信,提醒不要因證人的身份,如是警員便覺得特別可信,要視乎情況而定,亦可憑片段獨立辨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的片中人。另外,陪審團需獨立考慮是否接納專家證人,包括講述第四被告容偉業自閉症問題的辯方精神科醫生之證供。
法官指控方提出的證據包括被告一些沒有被檢控的行為,如容被指觸犯亞皆老街暴動罪至山東街暴動罪之間的行為,控方指是作為背景資料及讓陪審團考慮其一路的心思意念之發展,至於具體如何使用該些證供,法官指交由陪審團自行判斷。
另外,證據多次提及本土民主前線的成員在當時的作為,法官指如陪審團肯定首被告梁天琦是本民前的成員及當時發言人之一,可考慮該些成員在本案的作為。但是法官又指出單單是同樣在現場及與該組織成員有同樣訴求,並不等於有干犯控罪,仍要考慮他對該些成員的行為之認知及被告本身之行為是否符合控罪的罪行元素。
法官又指證供多次提及黃台仰的作為,但黃並非本案被告,故陪審團不需理會他有否犯罪,亦不要猜測黃為何不是本案被告及他現時情況,但可考慮眾被告對黃的行動的認知及掌握,以及他們之後所作的行為,去考慮他們有否干犯控罪所指的罪行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