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倡立例防船長醉駕藥駕 賦權執法者突擊檢查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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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建議賦權予海事處及警務人員,可要求船長接受酒精及藥物測試。
船長的精神狀態對船隻安全有重大影響,但現時香港並無法例管制香港水域內的海上醉駕和藥駕。海事處最新建議賦權予海事處及警務人員,在船隻發生碰撞或意外後和突擊檢查船隻期間,要求須履行指定職責的人士接受酒精及藥物測試,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測試即屬違法,如測試後證實其體內的酒精濃度超標或含有指明藥物的人士,海事處及警務人員有權拘捕相關人士。擬議罰則包括罰款2000至2.5萬港元不等,及或監禁3個月至3年不等,計劃將在2020/21立法年度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擬議法例。
南丫海難調查委員會其中一名專家證人曾建議,應考慮立法訂明可針對海上醉駕或藥駕隨機抽驗,海事處2015年成立跨部門小組情況作出審視,認為在香港制訂特定法例以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有其可取之處。海事處最新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呈交文件,指制訂一套認可的酒精及藥物測試時,會參考海外經驗、最新的測試方法及其效用。
海事處建議擬議法例適用於香港水域內所有船隻,包括本地領牌船隻、內河船隻及遠洋船隻。擬議法例將適用於在船隻上須履行由國際海事組織《STCW公約》所訂明的有關船舶安全、船舶保安或保護海洋環境的指定職責的所有船員。這不單涵蓋控制、駕駛船隻或為船隻領港的人士,如船長、領港員,亦包括不一定須掌舵但有責任保障乘客安全的船員,如協助乘客上落船或在緊急情況下逃生的船員。
該處指,國際海事組織的《國際安全管理規則》規定遠洋船隻上各人員的船上職務,均須在船上的安全管理系統內清楚列明,這資料可用於識別在遠洋船隻上參與操作船隻以及被分派履行指定職責的船員。至於本地船隻,該處指鑑於其船員人數普遍較少,所有在本地船隻上的船員在不同程度上均須履行上述的指定職責,擬議法例將涵蓋在本地船隻上工作的所有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