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等4人旺暴案 陪審團退庭3天仍未有裁決明續議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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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被控暴動罪。(黃偉邦攝)
2016年的大年初一及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4名被告分別被控暴動、煽惑非法集結等7罪,4男5女陪審團昨(19日)於高院第二日退庭商議,惟商議了約10個多小時後仍未能作出裁決,案件今早(20日)繼續,法官於早上9時35分開始再指引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晚上7時許,陪審團就控罪元素及法律原則作出提問,法官作出指引後,於8時30分再開庭處理,指示陪審團今晚先行休息,明日(21日)早上9時30分繼續討論。
陪審團共詢問了兩條問題,首先是有關第二項非法集結罪的法律指引,並詢問指引稱被告做出控罪訂明的行為時,他需有意圖導致在場人士害怕是指被告人「想」導致人害怕,或是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是無心,但仍導致人害怕便證明了罪行元素。
法官表示就此方面,最重要是需肯定被告的行為是有意圖去令人害怕,若是無心而令人害怕則不足夠,最重要是其意圖。
第二條問題是有關容偉業面對的暴動罪之元素兩度提及「夥同」,分別是容即使沒有親身參與和其他人一同「夥同」犯案,及「夥同」與他人使用暴力,兩個「夥同」有何不同。以及控罪元素提及「鼓勵」他人犯案,是否代表容需真誠相信其行為確會鼓勵到其他人,才算是「鼓勵」。
法官指就夥同方面,毋須理會其是否有分別,只須參閱非法集結罪所指的「夥同」之意思作考慮。至於鼓勵方面,法官指陪審團只須考慮其意圖,即容是否「想」鼓勵他們犯案,及其行為有否達致鼓勵的效果,至於容是否認為可鼓勵到他人,陪審團則毋須考慮。
4名被告依次是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4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8至9日在砵蘭街參與暴動。容偉業另外單獨被控6罪,包括3項暴動、1項煽惑非法集結、1項非法集結及1項襲警罪,控罪指他上述時段,分別在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在砵蘭街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亞皆老街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