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禮女病人判囚15月 脊醫上訴得直獲撤罪

2019032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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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民上訴得直獲撤罪。
已退休的六旬男脊醫陳啟民涉非禮女病人,早前被裁定3項非禮罪成被判囚15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去年11月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今日(20日)以書面判決,裁定原審裁決不穩當,判陳上訴得直撤罪。
案發於2016年9月,一名加拿大留學後回港的妙齡女子因絆倒令腰背及雙腿劇痛,在母親陪同求醫,陳在診症室內一邊與陪診的女子母親大談佛學及量子力學,一邊褪下女子的外褲及扯高她的內褲邊,涉嫌按壓其私處附近及恥骨等敏感位置,女子覆診時亦遭他涉以同一方法非禮。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陳啟民的行為明顯猥褻,除非另有解釋,否則可以推論行為帶有猥褻意圖。法官認為此說法有錯,指根據案例,如行為是屬治療的話,若該治療是有需要,便不構成猥褻侵犯。在本案中,控辯雙方並無提出專家證供,去證明某些動作在診治時會否出現,及手法是否正確,法庭惟有以常識判斷。上訴人審訊時呈遞典籍,指為走路困難的事主按壓臀部和大髖關節,以及在按壓部位塗搽藥膏是正確做法,控方並無提證據反駁。
法官續指,按摩髖關節,自然無可避免會接觸到事主的「大髀罅」甚至私處。而上訴人為塗藥膏而掀開事主內褲也是有需要。對此控方並無舉證去證明上訴人的手法和部位不正確。因此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為帶有猥褻目的。事主連續三天接受治療,其母親每天也有入診症室陪伴,對室內情況一目了然,事主從無明確表示,如上訴人預先告訴她會按哪裏,她便不會接受治療。
她承認投訴上訴人,是因覺他不專業,無向她解釋治療程序,她也同意不能排除上訴人只是意外觸及其私處。法官指,事主在第一天後,第二和第三天仍去接受治療,上訴人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同意他以同一方式醫治。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認為定罪並不穩妥。不過法官亦表示,關於病情及治療方案,病人絕對具知情權。醫者不能替病人決定採用甚麼方案,進行治療前必須先獲病人同意。法官指本案不是脊醫紀律聆訊,所以不會對上訴人的專業操守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