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翁先後遭兩的士撞不治 兩司機罪成4月判刑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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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紹賓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
九旬腦退化翁前年10月凌晨於長沙灣通州街先遭一輛的士撞倒,倒臥地上待救時,復遭另一輛的士輾過,該的士甚至不顧而去。老翁送院時意識尚清醒,惟5日後傷重不治。疑涉事的兩名男的士司機,包括首被告吳紹賓(41歲)及次被告鄧永泉(50歲)同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其中吳今(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該罪罪成,還押至下月4日量刑,待索閱其背景報告。鄧則被裁定該罪罪名不成立,但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成,以及意外導致他人受傷後沒停車及沒有報告兩罪亦罪成,獲准保釋待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當時意外現場有下雨,涉案過路處亦有一部分受行車天橋的橋墩遮蓋,司機的視野及車輛煞車的情況亦會受這些因素影響。當時有另外兩輛車均能在該過路處前停下,若誠如首被告所稱其車速只有20至25公里,理應可停於過路處前,可見首被告當時的車速並不恰當及過高,其駕駛方式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法官又指首被告撞倒死者,死者因而被拋開,可見非微不足道的撞擊,有另一輛車輾過死者也不會改變其撞擊所造成的後果。
次被告當時留意到前方或有意外發生,現場至少有2輛車亮着死火燈,亦有其他車輛能避開死者駛過,次被告卻不能避開死者,顯然是沒有留神觀看路面情況,沒有適當謹慎而專注的駕駛態度。惟死者的身影,當時被首被告以報紙蓋着免其淋雨,死者的身影遂有一定程度被遮蓋,法庭不能肯定次被告可看到死者,認為其不留神的程度並未達到危險駕駛,但最低限度是不小心駕駛,故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法官亦指次被告撞到障礙物,便應停車察看,惟次被告沒有做,及沒有報警,亦裁定他其餘兩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