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國歌法要求發言被拒 許智峯轟主席濫權遭抬離場

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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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被保安員抬走。(何天成攝)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今(30日)進入逐條審議階段,會議尾聲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與議員許智峯就劃線限制議員發言起爭執。當時委員會正審議條例草案的導言部分,已討論約1.5小時,廖決定劃線,並提醒想發言的議員按下發言按鈕。許在劃線後才撳按鍵,遭廖禁止發言,故表示強烈抗議,批評廖濫權,雙方爭執達數分鐘,最終許被逐離會議室,由保安人員抬走。
廖指在劃線前已作提醒,認為有足夠時間讓議員按鍵,故禁止未有在劃線前按鍵的許發言,爭執期間有泛民議員起哄,認為應讓許發言,甚至建制派議員蔣麗芸亦替許求情,但廖仍不允。期間議員區諾軒要求點算會議法定人數,保安人員就在此時將許抬離會議室,許及後自行離去,會議亦因到原定結束時間而散會。
許事後解釋,指其他議員均可有第4輪發言,而自己只發言2次,理應可有第3輪發言機會,又指因及後才想到追問政府的問題,故才較遲按發言按鍵,強調自己一直在會議室內,且只是在劃線後約5至6秒按鍵,批評廖限制議員發言,有礙議員監察政府。蔣麗芸則指,基於許多番強烈要求發言,即使允許發言也只有2分鐘,認為可酌情處理,但她尊重廖的決定和考慮,且廖在劃線前曾提醒議員,批評許不守規則。
另外,多名議員在會上質詢條文用字的準確性。議員容海恩稱,條例草案中均只寫「香港」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強調過往國徽、國旗等類似條文均是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質疑為何政府採用不同寫法。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認為兩者之間無分別,已足夠反映相同意思。容回應指法律條文應一致,建議政府補回「特別行政區」。
議員范國威指出,條文弁言中提到「弘揚愛國精神」,當中「弘揚」的英文翻譯為「Promote」,條文其他地方亦是用「Promotion」,質問其中文為何不用「宣傳」或「推廣」,而採用「弘揚」,並指過往立法會將「弘揚」的反義定為「抵制」,認為弁言中英文譯本有差異問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稱弁言並無法律效力,認為市民或將來法庭判案時可以用一般概念理解。
議員涂謹申質疑弁言中提到「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認為「一切個人」包括了旅客等非香港居民,指出他們雖要守法,但沒責任維護國歌尊嚴。議員陳志全和朱凱廸更指出《國歌條例》所參考的全國性法律均是採用「一切公民」,範圍較「一切個人」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出,全國性法律中只在弁言中提及「公民」,認為不論「個人」與「公民」均是要求身處香港的人尊重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