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上訴 官聽陳詞後押後判決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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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就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提出上訴。(陳德賢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年違法佔領行動爆發期間,與其他示威人士阻礙執達吏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律政司事後對多名示威者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告之一的黃之鋒認罪後,於去年1月在高院被判監3個月,並需即時收監。黃其後向上訴庭申請提上訴,上訴庭今日(3日)審理,法官在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判決,期間黃可以繼續保釋外出。
律政司在庭上報告指,黃之鋒沒有嚴格遵守其中一項保釋條例,即須於每星期一晚上6時至9時期間到香港仔警署報到,但他有時未有在指定時間報到,有時甚至會遲數天才到警署,法庭隨即提醒他必須要遵守所有保釋條件。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向上訴庭陳詞指,原審法官在判處黃之鋒監禁時,並無考慮到他事發時年僅18歲,而年紀輕是法庭判刑時必須要考慮的因素。駱又指,黃既非佔領的籌辦人,在該活動中並非領導方式,他當時只是拿着咪向執達吏及執行清場令的人士問問題,態度亦非特別惡劣。而他自己在誓章中亦曾表示,他當時只是提出其他示威者的質疑,他是為滿足示威者才會向執達吏發問。
駱質疑,同案黃浩銘沒有認罪,態度比黃之鋒更激烈,且年紀較黃之鋒大8年,但他的判刑跟黃之鋒一樣,故並不合理。駱強調,法庭應該根據黃之鋒當時的行為判刑,而非因他為社會運動活躍人士的身份。
而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就反駁,黃之鋒雖然非該佔領活動的籌劃,但於在場人士對抗及阻礙執達吏等人的行動上,必定是處於領導位置,當日他透過揚聲器對執達吏等人提出質疑,牽動了在場人士的敵對情緒,他跟黃浩銘一同行動,刑責理應一樣。陳續指,本案重點在於影響法治,有人無視甚至挑戰法庭命令,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而法庭亦必須考慮,佔領行動對於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