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24名Uber司機申上訴

201904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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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展開行動打擊Uber並扣查多輛私家車。
警方2017年派員放蛇假扮乘客,進行第二波打擊Uber司機涉嫌非法載客取酬,該次行動中,有28名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罪成,被判罰款3800至4500港元不等。被定罪的司機當中有24人不服定罪裁決,今早(15日)透過資深大律師向高院提出上訴。由於在第一波警方行動中被定罪的5名Uber司機已放棄上訴,換言之今次是首宗Uber司機的上訴案件。
24名上訴人今早無到庭,代表他們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透露,決定上訴的原本有25名司機,但其中一人程紹國上月離世,遺孀傾向不繼續上訴,法官稍後才考慮是否繼續聽取程的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除非獲發公共交通牌照或特別車輛的許可證,否則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原審裁判官接納條例屬於嚴謹法律責任的控罪,即不論犯案者有否犯罪意圖,只要司機接載過乘客,而這行程有人會付款亦有人會取酬,則已屬違法。
不過上訴方並不認同條例屬嚴謹法律責任的控罪,認為控方需證明司機具有載客取酬的意圖;但證供顯示,車資經Uber計算後,是由乘客透過信用卡向Uber支付,並非由司機直接收取。上訴方同意司機是為Uber打工,但他們是否預期收入是來自乘客所付的車資則有爭辯之處,故司機應不受條例規管。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雖載客服務是由Uber提供,從乘客直接收取報酬的也是Uber而非司機,但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規管白牌車的商業行為,司機應受到規管,這與條例是否跟不上科技發展沾不上關係,因白牌車的活動長期存在。即使法庭裁定控方需證明司機具犯罪意圖,控方也有足夠證據證明之,因為有司機被捕後,已承認他們可從乘客車資中,跟Uber拿取分成。
另外,庭上發生一段小插曲,法官李運騰打趣申報,稱他從未用過Uber叫車,但他在收到信用卡帳單後,始知道女兒用過Uber叫車,他已着女兒不要再用Uber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