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煙霧餅案提上訴 官押後判決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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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迦㬢早前經審訊被判監3個月,他今日(15日)提出上訴。(羅錦鴻攝)
立法會2015年二讀俗稱「網絡廿三條」的《二○一四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警方在金鐘海富中心截獲管有「煙霧餅」、當時為公開大學男生的關迦㬢,並於事後控告他管有爆炸品罪,經審訊後關被判監3個月,但准保釋等候上訴。關今早(15日)由律師代表上訴,指香港1913年立法把管有爆炸品納入刑事罪行至今超過100年,但仍未就該罪界定何為「爆炸品」,故促請法庭採納字面解釋,即可以爆炸物品才是「爆炸品」,而由於上訴人管有的「煙霧餅」只有煙火效果,不能爆炸,故應撤銷定罪。法官押後判決。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表示,雖然通過把管有炸藥納入刑事罪行時,沒有界定何為「爆炸品」,但香港於1956年通過《危險品條例》時已界定何為「爆炸品」,當中包括任何為藉爆炸產生實際效果或為產生煙火效果物質。律政司認為,該定義在1956年起同樣適用於管有爆炸品罪,沒有界定何為「爆炸品」爭議只能在1956年前提出。
律政司一方又指,上訴人案發當日被捕前,曾在立會大樓範圍遊蕩,又帶同16個「煙霧餅」、口罩、手套和打火機等,形迹可疑,如他當日在點燃「煙霧餅」,更有可能引發「人踩人」事件。法庭在解釋何為「爆炸品」時應考慮立法的目的,把管有爆炸品罪納入刑事罪,就是要預防爆炸案發生,故「爆炸品」涵蓋範圍應盡量大。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7月15日宣讀判決,但如判關上訴得直,可頒發書面判決,到時會通知雙方。上訴人可繼續以現金1萬港元保釋,其保釋條件亦有更改,包括取消要他每晚宵禁和禁足金鐘限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改為每月一次,但仍禁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