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男侍應指刑期過重 官指量刑起點有爭拗允上訴

2019041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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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浩賢承認一項暴動罪,去年4月被判監2年10個月。
2016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示威者掟磚、縱火、圍堵警車及阻礙救援,期間有警員須兩度向天鳴槍示警,警方事後拘捕多人並控以暴動及其他罪名。其中任職侍應的鄧浩賢涉向警員掟磚和搖動路牌,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於去年4月被判監2年10個月。鄧認為判刑過重,其後向上訴庭申請許可進行上訴。上訴庭法官最終認為本案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一事,有可爭拗的地方,故批准鄧就此點於上訴庭進行上訴。
鄧的律師指,因鄧將於明年2月刑滿出獄,故希望上訴庭可於3個月內開庭處理,法官則表示會盡快開庭處理。
上訴一方今(16日)提出3個上訴理由,表示刑期過重,當中包括指原審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屬過重。律師指旺暴事件中另一宗案件的被告楊家倫,法官同樣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但該案楊另涉縱火燒的士,同樣只是5年量刑起點,故認為本案量刑起點過重。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要考慮本案涉及的事件有29名警員受傷,且要考慮本案最終刑期只是2年10個月,原審因鄧的健康問題給予額外半年扣減實屬相當慷慨,故認為整體刑期非過重。
法官指雖然本案的案情確屬差劣,但楊家倫的案件更為差劣,卻同樣以5年作量刑起點,因此量刑起點過高一點有可爭拗地方,並批准就此點進行上訴。另外鄧的律師又提出,原審裁決時錯誤指當時參與暴動人士與警方人數為100對30,其實當時應有60名警員,及鄧當時只是搖路牌並非如原審指是搖鬆路牌,令其他人士可掘起磚頭。法官認為該些均屬事實裁斷且沒可爭拗地方,故不批准就此兩點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