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隊主任不滿評核提控 官指已鬆手判敗訴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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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隊一名主任控告上司及民安隊誹謗和對他程序不公,區院判他敗訴及要支付訟費。
民安隊一名男行動及訓練主任,不滿直屬上司於2008年指他工作欠熱誠,把該年度的工作表現評估報告的評級,由前一年「十分良好」降為該年的「良好」,他按機制提出反對,民安隊循正常程序處理後,維持「良好」的評級。他仍然不服,聘請律師控告直屬上司等3人和民安隊誹謗和對他程序不公。區院早前已進行審訊,法官今(16日)頒下書面判決,判原告敗訴及要支付訟費,又指把他當年的工作表現評為「良好」已屬「鬆手」。
原告黃永新,4名被告依次是方耀堂、張達賢、林國華和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民安隊。判決書透露,原告於2001年加入民安隊,並一直擔任行動及訓練主任的職級,首3名被告是原告的上司,首被告把原告於2008年4月至12月的工作表現評為「良好」,次被告是有份簽署工作表現評估報告的上司,而第三被告則是負責覆核的上司。
法官指出,一般合理的人都會期望,工作表現評估的用語要坦白,要「有碗話碗」,法庭的工作不是去覆核工作表現評估。此外,辯方也提出證據,證明報告內容有根有據,例如原告未有完成上司指派給他的工作,他在急需要他時請年假等,而更加重要的是,被告對原告發表涉案的言論時,是給予工作表現評估,而且沒有惡意,應受到保障。法官又裁定,民安隊已按程序處理原告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