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前和解案 鄭威濤公司申提取4000萬遭駁回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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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鄭威濤作為駿濤唯一董事,在股東大會表決前批准將自己名下的股份轉讓予他人,有角色衝突之嫌。
板前壽司首店之經營公司駿濤有限公司,接受其始創人鄭威濤以4000萬港元和解,但被小股東潘嘉聞反對一案,高院法官今早(18日)聽取與訟各方的結案陳詞後,下午作出裁決。
法官指駿濤並非這宗官司的原告人,按照法律無權利向法庭申請提出和解款項。法官亦裁定鄭威濤作為駿濤唯一董事,在股東大會表決前批准將自己名下的股份轉讓予他人,以影響投票結果,有角色衝突之嫌,轉名因此無效。基於上述兩個理由,法官駁回駿濤提取和解金的申請。
今次提取和解金的申請,是由駿濤有限公司提出,但駿濤其實是這宗股東糾紛案件的第二被告,股東潘嘉聞才是原告。駿濤一方指,鄭敗訴後存入法庭的4000萬港元和解金,有權提取的是駿濤,所以駿濤有權提出申請。不過,法官今日裁決時,認同潘嘉聞一方的說法,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只有案件的原告人,亦即本案的潘嘉聞,才有資格提出申請,提取被告方存入法庭的和解金。
法官指單憑此點,已足以駁回駿濤今次申請,但法官仍有在裁決中對這幾天聆訊的證供作出分析和判斷。法官認為,雖然購買鄭威濤股份的麥建成與黃銳韜,與鄭關係密切,甚至可說對鄭有一定程度的忠心,但潘嘉聞一方就沒有足夠證據,足證麥黃二人只是鄭的代理人,鄭可以對他們施加控制。
同樣地,買股的財務安排方面雖然不無可疑,但亦不足以證明涉案的股份交易是假買賣。至於4000萬港元和解金額是否過低、鄭提出他名下其他公司的開支是否準確,以至應否接受和解,都是駿濤股東的商業決定,法官認為本案不涉欺詐小股東情況,因此法庭不應插手干預,代股東作決定。
不過,法官指駿濤公司章程規定,股份轉名要經董事會批准,而駿濤的董事會就只有鄭威濤一人;本案他將股份賣給麥黃二人,雙方清楚買賣目的是要增加麥黃的持股,在股東大會投票通過接受鄭提出的和解條件。法官裁定鄭以董事身份批准轉名,涉及利益衝突,因此裁定轉名無效,表決結果亦因此無效。
基於上述兩個原因,法官駁回駿濤提取和解金的申請。駿濤一方隨即表示,可能會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官因此下令暫緩執行今日的判令,直至聽取上訴許可申請為止。如無人提出上訴,潘嘉聞一方就可申請撤銷暫緩令。法官亦下令潘可取回這幾天聆訊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