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冇播國歌冇罰則 政制局認不會有法律責任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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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就草案條文逐項審議。(吳艷玲攝)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今午(25日)召開會議,繼續就條例草案的條文進行逐項審議。議員陳志全指出,政府曾提及在「奏唱的禮儀」和「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兩條條文中沒有罰則,質疑政府「管人唔管自己」。
陳志全表示,在「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條文中有「須」字眼,因此能界定為當中有法定責任。附表三內列明多項活動,主辦方均為政府,如條文獲通過,若主辦方未有奏唱國歌,是否沒有罰則處理。他另質疑,如宣誓儀式因有問題而未能完成,是否會有法律後果。
議員胡志偉指,條例草案列明奏唱國歌場合中,包括宣誓儀式,質疑如宣誓者未有奏唱國歌,是否會成為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論據。另一議員范國威關注,如有奏唱國歌的場合中,因機件故障、技術問題、樂器問題、演奏者缺席等問題而沒有播放或演奏國歌,會否觸犯法律和甚麼後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回應指法例通過後,如宣誓儀式中有奏唱國歌環節,一旦沒有奏唱國歌,宣誓儀式也未能完成,但他指個別宣誓儀式是由監誓人決定是否有效,又指法庭有權判斷。法例是全國性法律,因此會管轄政府,而全國性法律沒有要求處分。至於沒有播放國歌後的法律責任問題,鄧稱不會有法律責任,如政府舉辦活動,但相關公務員沒有依據指示播放國歌,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會以紀律處分處理。
委員會副主席張國鈞於下午「畫線」,要求準備發言的議員按發言掣,民主派議員質疑為何法案委員會要限制議員發言,多名建制派議員則支持張的決定,雙方就此辯論近40分鐘。其後進入審議法案第6條時,張認為此條文與第8條有相連,建議合併辯論,並答允給予議員充足時間。
議員楊岳橋問及播放歌曲《球迷奇遇記》會否觸犯法例,張國鈞打趣稱要確定鄧忍光有聽過此歌。鄧回應稱有,並透露該局局長聶德權曾與同事就此歌有深入研究,下次會議會作詳細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