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鄉居民入稟覆核丁屋政策 原訟庭拒受理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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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原訟庭法官裁定案件並無可合理爭辯之處,拒絕頒發訴訟許可受理案件。
十八鄉原居民譚瑋鋒上星期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現行丁屋政策,只有在《認可鄉村名冊》之內的原居民才有資格建丁屋,是錯誤和不合理。他要求法庭頒令,地政總署不能用上述行政手段,剝奪非認可鄉村的「原有鄉村」原居民同樣受《基本法》保護的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申請並無開庭聆訊,但原訟庭法官周家明今天(26日)已頒發書面判詞,裁定本案並無可合理爭辯之處,因此拒絕頒發訴訟許可受理案件。
法官表示《基本法》第40條所保護的權益,是指新界原居民可以追溯至1898年英國與清政府簽署新界租約時的合法傳統權益,而該權益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的時候仍然存在和有執行。關於「認可鄉村」的界定,正是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時已存在於丁屋政策中。不過本案申請人就沒有提供證據,去證明其他「原有鄉村」原居民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時,有存在和執行相同權益。因此申請人所指稱的權益,並不受《基本法》保護。基於以上原因,申請人的論點並不可作合理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