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犯劫錶判囚 官斥律政司交高院審理大費周章
前年4月尖沙咀南洋中心發生劫匪用胡椒噴霧搶去價值20萬港元的勞力士手錶案件,其中3人早前承認一項搶劫罪,案件今(29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在庭上質疑律政司把案件交由高等法院審訊的決定,表示:「我相信律政司有諗過(在哪個法院審理比較合適),但無咁仔細」,在聽取辯方求情後,判3名被告監禁3年4個月至4年不等。
3名被告依次是28歲的吳祖軒、29歲的潘俊達和47歲的范秀良。控罪指,他們於2017年4月14日,夥同另外2人搶劫男子姚使賓的一隻勞力士手錶。法官早前對律政司安排把本案交由高等法院審訊有微言,把案件押後至今日,以便律政司的外聘主控官索取指示後再向法庭解釋。
法官今早看完律政司的解釋後,指展示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而本案「任你加,加得幾多年?......打劫理論上可判終身監禁,但我睇唔到本案嚴重得(要按排在高等法院審訊)咁緊要。......(如果被告否認控罪),點解要7個陪團員坐喺到同大費周章?」律政司的外聘主控官表示相信律政司曾經考慮過相關問題,法官隨即說:「我相信律政司有諗過(在那個法院審理比較合適),但無咁仔細。」
法官在判刑時表示,3名被告各有自己的角色,第三被告假扮勞力士錶買家與事主接頭,而首被告則用胡椒噴霧和負責搶錶,次被告則全程沒有露面和在背後策劃,這是一宗有組織和精心策劃的劫案,絕非簡單的街頭劫案,3名被告分別以監禁5年或6年為量刑起點,首被告判監3年4個月,首被告判監3年4個月,另外2名被告各判監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