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寶馬剷行人路軋慈母腳 男經紀判囚15月停牌2年

20190430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女事主左腳被軋斷,右腳腳掌亦因被壓得血肉模糊,最終須切除。
29歲地產經紀陳曉昇去年3月駕駛寶馬房車返家途中,在荃灣梨樹路一個彎位失控衝上行人路,撞倒抱着兩歲女兒的少婦,她左腳被軋斷,右腳腳掌亦須切除,日後需用義肢。早前在區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的被告陳曉昇,今日(30日)被判囚15個月,停牌2年,並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判刑時表示意外現場的道路情況並不複雜,亦沒有不良因素影響被告駕駛,法官接納被告並非蓄意撞向女事主,惟他所駕駛的私家車直至剷上行人路才亮起煞車燈,以被告當時的時速計算,認為他沒有專注駕駛約兩秒,沒有控制私家車前駛逾16米的距離。法官指被告有約10年的駕駛經驗,而事發路段更是被告往返住所所經的路段,對有關路段定會熟悉,被告案發時駛經案發的連接行人過路處的行人路,理應加倍專注控制車輛,及主動採取措施防範「發雞盲」的情況,其車卻最終剷上行路,撞到女事主,此為案中加重刑責的因素。
而被告的行為令女事主受到巨大的傷害,造成女事主需要截肢的不可逆轉後果,女事主事發前本擁有幸福、羨煞旁人的家庭及生活,事後不但要學習使用義肢,不能獨自生活,事業停止,更不能在女兒成長經歷中如一般父母在旁陪伴;女兒事後亦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不能如一般兒童快樂成長,可見事件對其家人造成打擊,及不可補償的損失。辯方雖指被告事有創傷後壓力問題,法官卻認為被告的焦慮來自於前途受損及生活壓力等,與事主一家所受的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辯方早前曾指被告富有同情心,一直有捐款,且在女友懷孕後變得上進及請求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等,法官雖接納被告人生有大轉變及在事業上有一定成績,惟判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顯示阻嚇、譴責及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亦不利警惕駕駛者駕駛時不可分神,相信亦難以符合公義要求及撫平傷者的傷痛。
法官並提出從辯方所提交的捐款文件可見,在逾萬元的捐款中,有逾5000港元乃被告於案發後才作出的,有逾2000港元則沒有列明捐款時間,更指出被告在獲得高營業額獎,理應是收入最高時,捐款卻甚少,故對辯方說法有所保留,但亦認為被告捐款及路不拾遺的行為值得鼓勵,並因其精神狀況而酌情減刑1個月。
法官判刑後特別向女事主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讚揚女事主有堅強意志,意外後仍緊抱女兒,強忍腳被扯斷的巨大痛楚,守護女兒直至醫護人員到場才放手,彰顯母愛的偉大,並希望女事主盡快康復,其女兒能快樂成長,一家可重過幸福快樂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