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軍用碼頭部分劃禁區 5項附屬法例刊憲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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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軍用碼頭約佔中環海濱總面積3%。
政府今日(3日)刊憲登出5項附屬法例,用以給予中區軍用碼頭適當的法律保護,以確保航行及船隻在海上的安全,當中包括將碼頭範圍的4座1層建築物列為禁區,其餘陸上範圍建議劃為「受保護地方」,水域方面亦會對船隻加以限制,立法工作完成後會將碼頭正式移交解放軍駐港部隊。有關法例將會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將於本月8日提交立法會,並視乎審議結果,將於下月29日生效。
是次修例將碼頭範圍內有4座1層建築物將列為禁區,只有獲駐軍發出個別許可證的人士方可進入,其餘陸上範圍則劃為「受保護地方」,由駐軍聘用的公司所僱用的合資格守衞人員駐守;水域方面則分別有內圍和外圍限制區域,內圍為距離碼頭100米、沿海濱長度230米,限制未經海事處處長允許的船隻進入、逗留、碇泊、繫泊或停泊,外圍則為距離碼頭200米、沿海濱長度300米的範圍,當中不包括內圍限制區域,如若無海事處處長允許,外圍限制區域只限不超過60米長的船隻經過。
5項附屬法例分別為《2019年受保護地方(修訂)令》、《2019年受保護地方(保安)(特派守衞)(修訂)令》、《2019年軍事設施禁區(修訂)令》、《201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2019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當中前4項命令及規定由特首徵詢行政會議後訂立,最後一項則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訂立。
保安局表示,中區軍用碼頭屬軍事設施,用於防務目的,政府有責任為中區軍用碼頭進行本地立法工作,給予其適當的法律保護,而現時駐軍在香港的其餘18處軍事用地已受本地法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