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曼生聲稱借出95萬助客賣樓 高院裁定敗訴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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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方曼生敗訴。
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兄長、退休律師方曼生,聲稱20多年前執業時因其律師行犯錯,令一名客戶準備賣樓時,買家無法取得銀行按揭。他因此以個人名義,借出95萬元讓買賣雙方完成交易。方其後入稟高院向買賣雙方追款並要求收樓出售。案件開審前,方曼生放棄向買方追討,只向賣方追款。高院法官歐陽桂如今(17日)頒判詞,裁定方曼生敗訴。
本案原告方曼生,3名被告依次是賣家陸文樂、買家陸玉嫻及尹永森。方曼生指首被告陸文樂在1989年委託他的律師行,在購入柴灣怡翠苑一住宅單位時作其法律代表。至1991年,首被告欲將單位轉售予本案第二及第三被告陸玉嫻和尹永森。第二及第三被告申請按揭時,銀行卻指單位業權有瑕疵,拒批按揭。方因此以個人名義,借出95萬元讓買賣雙方完成交易。
法官指,方曼生未能充分舉證,他的供詞未有充足文件佐證,而他對事件的記憶亦不完整,且有時他的法律觀點有錯,以致法庭未能完全依賴他的證供。
法官又指,根據雙方所陳述的案件,向方曼生借款的人其實是第二、第三被告而非首被告,而且首被告從來都是涉案單位的業主,因此方曼生向首被告的追討並不成立。
反之,從方曼生與第二、三被告商討借款的過程來看,方似有利益衝突之嫌。他既然身為律師在處理該宗業物轉讓期間,向其中一方借款並協議收取利息,等同成為相關的一方,他有責任告知第二、三被告去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但當時他並沒有這樣做。
話雖如此,歐陽法官認為第二、三被告在過程中沒有絲毫損失,他們與首被告又是認識的,故此他們並無蒙受不利,況且他們確實有向方曼生借款,故此他們以貸款非法並無效,並要求方曼生退回他們之前還給他的款項這項反申索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