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覆核案 政府一方指無合法化迫切需要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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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開始進行聆訊。
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或民事締結合法化的司法覆核案,今日(28日)在高等法院開始進行聆訊,先由申請人女同性戀者MK的律師向法官陳詞。申請人和政府雙方都認同可以把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對於「不立即實行是否違憲」卻各執一詞。申請人指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牴觸《基本法》,如果現在不將其合法化,同性婚姻將永遠不能合法化。政府否認此舉屬違憲,並指現時沒有迫切需要把同性婚姻合法化。
申請人一方指,婚姻牽涉到不同的法律權利,如遺產繼承、稅務,甚至刑事責任,《基本法》第25條給予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在性傾向上對同性伴侶的歧視,而《基本法》第37條給予香港居民婚姻的自由,如果不把同性婚姻合法化,便會牴觸《基本法》。申請人的律師以私人會所比喻婚姻,指同性伴侶有如被私人會所拒於門外的人,他們好像得不到私人會所的權利,得不到婚姻帶來的權利。
申請人指,在解釋《基本法》第37條時,不應把婚姻與組織家庭和生育綑綁在一起,有已婚伴侣會選擇不生育,同樣有生孩子的伴侣會選擇不結婚。另外,現行《婚姻條例》規定婚禮必須是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即一男一女的結合,阻止同性婚姻,侵犯了同性伴侣的信仰自由。不把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侵犯了同性伴侶的私隱權。
政府一方回應,指《基本法》第37條給予香港居民婚姻自由,該項屬特殊的權利,與其他廣泛性的權利無關,如在法律面前一律同等、私隱和信仰自由等權利。
政府一方表示,《基本法》給予香港居民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政府可以給予香港居民更大的保障在《基本法》於1990年通過時,《基本法》第37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伴侣的婚姻,直到現在,仍未有基礎去更新對婚姻的解釋,但政府不排除立法會或政府日後修訂《婚姻條例》第40條,把同性婚姻合法化。
代表政府的律師更用自己舉例指,他無權要其助手送錢給他,但他的助手可以送錢給他,同一道理,政府可以把同性婚姻合化法,但政府不一定要這樣做,而現在並無迫切需要把同性婚姻合法化。
資料顯示,申請人MK是一名29歲的女同性戀者,她與一名女子已同居兩年,兩人均是香港永久居民。MK要求法庭頒令宣布,現時法例既不准許同性婚姻,又不承認民事結合,因此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