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逃犯條例新建議 移交門檻增至7年或以上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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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將交代修訂《逃犯條例》的修正內容。(高嘉業攝)
立法會6月12日就修訂《逃犯條例》恢復二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傍晚會見傳媒,公布新修正建議,指移交逃犯應針對最嚴重罪行,故罪行刑罰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以及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機關或部門提出的移交請求,以內地為例,即是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
李家超表示,為了釋除疑慮,政府在3方面提出6項具體措施,包括縮小適用移交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特別限制,以及加強保障疑犯利益。針對第一方面,李指,個案移交屬未有長期協定的補充安排,應更謹慎處理,政府接受移交逃犯應針對最嚴重罪行的意見,由於在香港最嚴重罪行會在高院原訟庭審理,所涉罪行都是可判處最高刑期7年或以上,因此決定將移交門檻定在最高刑期7年或以上。
至於第二方面,李指,若個別情況需要,可在協定內加入特別條文進一步限制移交情況,政府認同可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的要求。另外,請求方亦須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追溯期之內,或不屬因任何原因,而可免於起訴。
李亦指,有意見指被移交的港人在被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以助他們更新和讓家屬探望,政府同意上述方向,並指現行有關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政府會在條例通過後再與內地跟進。李亦表示,為更照顧被移交人士的利益,政府會以個案形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例如透過領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等方法。
他又稱,對於港府為釋除疑慮需採取進一步措施,中央表示理解,且尊重和支持港府各項涉及內地的措施。
由於刑期門檻由提高至7年或以上,李指,有3個類別、最高刑期為5年的罪行將不能引渡,包括刑事恐嚇、將非法槍支交予無牌人士,以及一些色情活動罪行。李指,移交時,香港會要求對方提出保證並簽訂協議,如對方不遵守協議,香港可交涉,國際社會亦會有批評。被追問是否還有修改空間時,李指,現時方案已是最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