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洗黑錢最高囚8年 劉鑾雄或仍在移交門檻內

201905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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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鑾雄在澳門被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監5年零3個月。
政府今日(30日)宣布就修訂《逃犯條例》作調整,可移交罪行刑罰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令人關注在澳門被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被判監5年零3個月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會否因此逃離法網;不過,澳門法例規定,觸犯洗黑錢罪行的最高刑罰為判監8年,有法律界人士指,劉鑾雄個案或仍符合移交條件,但須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澳門當局會否提出移交要求。
澳門法院在審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時,爆出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涉以2000萬港元行賄歐,以投得「御海.南灣」5幅土地,澳門檢察院其後正式檢控劉羅兩人行賄及洗黑錢,但劉在案件審訊期間一直稱病,從未踏足澳門受審,卻幾乎每日往灣仔福臨門用膳。兩人後來於2014年3月在缺席下被澳門法院裁定罪成,各被判監5年零3個月,其後多次提出上訴全被駁回,但兩人最終沒有到澳門服刑,一直逍遙法外。
自港府宣布計劃修訂《逃犯條例》,以單次個案形式將逃犯移交給沒有簽訂協議的司法管轄區後,本已引起不少人士憂慮,劉鑾雄更於上月透過律師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頒發聲明,確認政府《逃犯條例》修例無追溯力,無權移交在修例生效前涉嫌犯法的人士。
案件原定下月21日開庭,但劉日前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已入傳票申請撤回訴訟。司法機構方面亦已定於下周二(6月4日)處理有關中止訴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