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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嘉濤(左)及何錦森(右)就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今遭駁回。
2016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掟磚及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及刑事毀壞等逾10罪,早前經審訊後各人已分別判刑。其中判囚4年3個月的莫嘉濤,及判囚3年9個月的何錦森,分別就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今日(5日)開庭一併處理,在聽完二人的代表律師陳詞後,駁回他們的申請,稍後再頒判詞交代原因。
莫嘉濤的主要上訴理據,是莫案發時僅17歲,法庭其實有更大的空間,可酌情給予莫更大的判刑折扣,以反映莫少不更事,心智或應對上跟成年人有差別,故刑責較輕。莫的代表律師更指,上訴庭在處理黃之鋒刑事藐視法庭案時,亦有因黃年輕而給予近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莫犯案時還比黃犯案時年輕1歲,應得相若減刑幅度。而代表何錦森的律師則指,重看案發時片段,可見有警務人員向示威人群掟磚,何有機會是因自衞而犯案,但原審法官並沒有考慮這個可能性,屬明顯缺失,認為定罪並不穩妥。
律政司代表則回應指,當時大批示威者向警察防線投擲磚頭雜物,迫得保護裝備有限的警員節節後退,從片段可見被告身處人群中間,且衝前向對面的警方掟磚頭,根本毫無證據基礎去支持自衞之說。至於莫嘉濤的減刑申請,律政司只簡單回應莫的參與程度甚高,且他共被裁定4項控罪罪名成立,故4年3個月的總刑期為合適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