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核全體委員會下調法定人數 長毛郭卓堅敗訴

2019061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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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年修改議事規則,將全體委員會會議的最低法定人數下調。
立法會前年修改議事規則,將全體委員會會議的最低法定人數,由一半成員(如以70名議員計算為35人)減至20人,防止有議員藉點人數引發流會「拉布」。「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民連成員梁國雄(長毛),事後分別就此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將兩案合併處理。高院原訟庭今早(12日)頒書面判詞,判郭梁兩人敗訴,兩人更要支付訟費予與訟的立法會主席。
法官在判詞開首便裁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二分一,只適用於立法會大會,而不適用於同樣由全體議員組成的全體委員會,因此今次司法覆核應判申請人敗訴。他指《基本法》是訂立特區統治綱領的憲制文件;立法會的全體委員會則是負責微調法案的工作組織。法官認為,難以理解《基本法》會對立會的工作細節作出規定。申請人一方亦同意,《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並不適用於立會其他委員會,法官看不到理由,足以令全體委員會會是例外。
法官進而指出,香港自開埠起的百多年來,翻查英治時期立法局的紀錄,由全體委員會於1858年初次成立起計,直至1971年,大會與全體委員會雖然均由同一群議員組成,但法定人數並不一樣。回歸前立法局大會與全體委員會的組成,分別是由《皇室訓令》和會議常規規定,回歸後變成由《基本法》和議事規則作規定,亦符合回歸前後制度不變的本意。法官強調大會與全體委員會各有功能,議事程序亦有分別。基於上述理由,以及郭梁兩人並無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覆核申請,法官決定判兩人的覆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