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廉署查馮程淑儀囚4月 吳文遠上訴駁回需即時服刑

2019061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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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圖)因爆廉署查馮程淑儀早前被判囚4個月,他提上訴今遭駁回。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4月被指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於去年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全部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吳不服定罪及判刑,並向高院提上訴。高院今(13日)駁回吳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吳的律師表示,會申請往終院上訴,並希望可申請保釋,不過要先往終院入紙申請上訴才可作處理保釋申請的問題。法官決定暫時把案件押後。另外,由於吳沒有提出保釋申請,意味需即時服刑。
法官於判詞本案重點在於吳文遠是否有合理辯解,即他是否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關調查資料。法官亦接納吳的律師指其作披露的目的可以同時為提高自己知名度及基於公眾利益。惟法官指,認同原審裁判官是有充分理由裁定吳披露馮程被廉署調查,純粹是為提高自己知名度。
因為法官認為,吳知道廉署會立案調查,根本無理由懷疑廉署在調查中存有不當行為。法官指完全看不出吳在錄取口供前邀請傳媒前往廉署替他拍照,並在Facebook上載他坐在廉署辦公室的自拍照,與公眾利益有任何關係,認為吳此舉明顯只為令自己更知名。
判詞指雖然本案無證據顯示吳的披露對廉署調查有何影響,但涉案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受查人知悉被調查而銷毀證據或妨礙調查,故有必要保密,不能披露涉事人被調查的事宜。因以上理由法官駁回吳的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方面,判詞指吳一直無表露真誠悔意,加上他在廉署人員多番警告下仍繼續披露,故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判詞指原審有充分理由就每項控罪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且認同無任何減刑理由,故此4個月的整體刑期絕非明顯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