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11名示威者被捕 警昨發逾150枚催淚彈
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昨(12日)演變成暴動,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今午(13日)會見傳媒時指,迄今拘捕了11人,涉嫌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非法集會、襲警及與暴動有關罪行。警方昨使用超過150枚催淚彈、數發橡膠子彈,以及約20發布袋彈,而昨有22名警員受傷。
盧強烈譴責示威者行為,指不應為表達意見而作暴力行為,又指警員與示威者同屬香港人,促請示威者以和平、理性的行為表達意見。
盧指,昨晨8時有大批示威者有組織地衝出龍和道及夏慤道霸路,過程具威嚇性及挑釁性,已構成非法集會,警方中午已留意到有地盤被偷鐵枝、木板,亦收到報案指有大量磚頭被掘起。
多批示威者下午3時衝擊警方防線,令防線不斷後退,暴徒用磚頭、鐵枝、鐵馬等擲向警方,警方防線終退到立法會前地角落,生命受威脅才用武力驅散人群。而警方昨日使用了警棍、胡椒噴霧、催淚水劑、手擲催淚彈、胡椒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
他解釋,示威活動昨午約3時被定性為暴動是警方決定,會見傳媒時用了「騷亂」一詞是英文翻譯成中文譯得不好,當時想表達的意思就是暴動。至於有示威者於醫院被捕,他否認刻意於醫院搜捕任何人,只因警員對部分人士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有合理懷疑。
今次是1967年暴動及2016年旺角暴亂後再度界定為暴動事件,根據《公安條例》,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可被控《參與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