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拒納兩項證物 秦錦釗涉走私及洗錢33億脫罪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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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錦釗聞無罪後,在庭外感謝法官及法庭。
前「豪宅大王」秦錦釗被指串謀其他人士,涉嫌利用內河商船及貨櫃走私電子產品及冷藏品等貨物往內地,另被指涉及與他人洗黑錢近33億元,海關事後拘捕秦及另外五名男女。他們分別被控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串謀洗黑錢罪,其中一人認罪。案件經審訊後,區院今(26日)有判決,不認罪的被告全部罪名均不成立。秦錦釗聞判無罪後,在庭外表示感謝法官、法庭,表示「香港有完善的司法制度」。
法官於裁決中表示,案件開審前,法庭先處理案中五項證物能否呈堂的事宜,當中包括有關海關重新檢取的證物、聲稱出口艙單、以請求書獲取的內地證言等。在法庭裁定不接納兩份聲稱出口艙單及內地七份證人的證言成為呈堂證據後,控方決定就第一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不提證據起訴,法庭基於此,裁定否認此罪的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並指出不接納兩項證物的原因,就着聲稱是2012年1月的兩份出口艙單方面,上雖載有相關兩艘船隻的船長簽名及聲明等,但有關艙單看來不是擬備作為出口的艙單,而該兩名船長於有關文件中曾指「我不知道是否有艙單,我們好像是沒有艙單的」等,法庭不能肯定有關船長乃在自願下作出艙單上的聲明,故不接納艙單為證據。
而控方申請於內地取證後的七份內地證人證言呈堂為證據一事,法庭認為首被告秦錦釗不能親身到內地參與取證,又未能聘請律師代勞的解釋說法可信,認為他非刻意地避開內地取證活動,乃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故其未有機會對內地證人進行盤問,基於公義,法庭亦不接納內地證言為呈堂證據。
法官續指,就着洗黑錢罪,首被告為此呈上大量文件證物,如買賣合約、商業發票、出口報關單等,目的為證明真有金屬交易存在。法官認為雖一些文件證物質素不太令人滿意,但法庭滿意該些文件證物屬表面上真實的文件,連同首被告的證供,繪畫出一個辯方的事實版本,而法庭認為辯方版本或可能屬真。
而控方依賴的法政會計專家,主要就涉案戶口金錢流動的分析,惟該專家並非金屬貿易、中國出入口程序、內地稅務等事宜的專家,而他在盤問下的很大部分證供並不在其專業範疇內,法庭故認為他就專業範疇以外的意見證供不可呈堂或給予零分量。法庭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洗黑錢徵象的推論,亦不能完全否定辯方案情,遂亦裁定否認此項控罪的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並申請訟費,法庭批准第一、二、三及六被告獲得訟費,並令若費用未能協議,便交由聆案官決定等。
另同案早前已認罪的第四被告,今則透過律師申請推翻其認罪答辯,指控方證據存在缺陷而令其他被告脫罪,認為此對第四被告不公平等。法官將其案件押後至周五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