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煙霧餅案涉法律爭議 公大生獲批證明可申請終極上訴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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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迦曦被判管有爆炸品罪成,入獄3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立法會於2015年二讀俗稱「網絡廿三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警方在金鐘海富中心截查當時為香港公開大學男生的關迦曦,並檢獲「煙霧餅」,關被判管有爆炸品罪成,入獄3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關在今年4月向高院原訟庭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其代表律師指他管有的煙霧餅只有煙火效果,不能爆炸,故應撤銷定罪,惟原訟庭在今年7月駁回其上訴。
關其後向原訟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法官證明他提出的上訴理據涉及有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爭議。法官經考慮後,決定接納其申請,簽發證書證明其問題牽涉重大法律爭議,讓關可憑此向終審法院叩門申請最終上訴。
關所提出的問題是要求法庭澄清,在管有爆炸品控罪中,「爆炸品」的定義是否包括為產生煙火效果而製造的物體。在本案中,關所藏有的是俗稱「煙霧餅」的物品,其律師指「煙霧餅」只有煙火效果,不能爆炸,因此應不屬「爆炸品」,但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法官均不接納此解釋,因此判關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