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導師代理人收受利益案 高院批許可證明書指涉重大法律觀點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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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導師收回佣案,律政司就其中一宗個案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
裁判法院早前裁定4宗音樂導師被控代理人收受利益罪的案件不成立,律政司上訴被原訟庭駁回,並維持原審裁決,但律政司就其中一宗個案申請許可證明書。高院法官今(2日)頒下判詞,認為案件確涉及重大法律觀點,故批准證明書,法官亦表明4宗案件均涉及相同法律問題,只是不明白律政司為何只就一宗案件申請證明書。
早前已駁回律政司上訴的高院法官於判詞指,律政司一方指法官在解釋《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就代理人及主事人的涵義上犯錯,將兩者關係的產生,不當地局限於商業層面。
律政司一方認為,終院需確定要使某人成為法例所指的代理人,毋須預先存在任何致使他有責任行事的法律、合約或受信關係,甚至不用存在請求該人行事的邀約,如某人有權代表另一人行事並自願這樣做便可承擔此受信責任。
律政司一方指釐清此條條例的涵蓋範圍委實重要,對市民大眾的利益和福祉具舉足輕重的影響。而在本案,當該些音樂導師於教學以外的時間安排學生選購樂噐,是否構成其與學生家長間有即席或臨時受信關係,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法官指律政司提出的法律問題確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頒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