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緊急法》不需經立法會 極短時間可實施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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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只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並刊憲,就能極短時間內實施。
坊間近日流傳港府考慮運用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圖平定反修例爭議引起的連串暴力事件,有法律界人士指,有關條例不需經過立法會,只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並刊憲,就能極短時間內實施。根據《緊急法》,可就任何罪行規定任何刑罰及制裁,最高刑罰可以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如規例無規定其他刑罰,則任何人違反此法訂立的規例而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兩年。
《緊急法》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就可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啟動《緊急法》的程序簡單,只需特首會同行會同意,就可在短時間內通過及實行。他續稱,香港所有法例必須刊憲才可生效,而特首會同行會如按《緊急法》訂下規例,該等規例亦會視為法例的一部分,故必須刊憲。而按法例所述,根據此法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另一名執業大律師龔靜儀稱,《緊急法》顧名思義是緊急情況才實施,特首會同行會權力廣泛,「如刊憲都趕唔切」,就有權擱置刊憲程序、或加入條文先實施後刊憲。坊間另有聲音質疑實施《緊急法》有違《基本法》,龔指不排除有人司法覆核挑戰,但港府一旦動用《緊急法》,其實已可即時實施,除非有人成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才需暫停施行,但她認為一九九七年之前多方曾審視香港法例,無問題才會得以保留,認為該法最終被裁定違憲機會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