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24名Uber司機上訴失敗

2019091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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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駁回24名Uber司機提出的上訴。
警方2017年派員放蛇假扮乘客,進行第二波打擊Uber司機涉嫌非法載客取酬,行動中有28名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罪成,被判罰款3800至4500港元不等。其中24人不服定罪和裁決,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今(13日)頒下判詞,駁回該24人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法官於判詞指,雖然該些Uber司機並沒有直接與乘客間有任何合約協議,亦非直接從乘客取酬,但法官認為根據法例,根本毋須司機與乘客間有實質協議才能算觸犯法例,事實上Uber確是收取乘客款項,再指派司機提供載客服務。
法官又直指現時的Uber服務與70年代的白牌車沒有兩樣,現時只是多了Uber作為中介人以促進及安排載客服務,以及付款方式不同,乘客不會直接向司機付款。法官更指即使回到70年代,亦不會因為多了Uber作中介人,白牌司機便能逃避法律責任。法例並無要求被告司機須如何接觸其乘客及如何付款才能入罪,科技轉型並不影響條例背後的政策。
法官指無爭議的是,眾上訴人在案發時均駕駛着車輛以載客,而涉案車輛並無相關牌照或許可,而該些行為亦屬商業行為,的確違反了相關條例,因此法官最終駁回眾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