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旺暴案上訴 法官押後作書面裁決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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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前排戴眼鏡)今早由囚車押抵法院。(陳章存攝)
因涉2016年旺角暴亂、去年5月被裁定暴動罪成囚6年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與同案被告盧建民及黃家駒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高等法院今早(9日)審理。梁天琦的代表律師聆訊甫開始指梁放棄就暴動罪的定罪上訴,只上訴刑期。上訴庭署理首席法官潘兆初先處理盧的定罪上訴,再處理3人的刑期上訴。法官聽畢各方陳述理據後,決定押後作書面裁決。
有關刑期上訴,梁的代表律師指原審判刑時,考慮了與亞皆老街暴動罪無關的事,原審以砵蘭街的暴動來考慮本案判刑,並指梁需為砵蘭街的事負部分刑責。律師指如果控方認為兩件事刑責上相關,應合併用一條罪起訴,現在分開控罪,就不應分享罪責。
律師又指原審認為本案是有組織、有預謀,但法官就此項控罪判刑時指群眾「無故突然」襲警。律師又指法官基於示威者戴口罩、眼罩、頭盔等物,指他們是有組織有預謀犯案,但該些用品可用作自我保護,或防被認出,不代表有組織性。
律師又指原審判刑時提及快富街的起火案,但這是梁被捕約10分鐘後發生,沒證據顯示與梁有關,不應納入判刑考慮;又指法官考慮判刑時沒有考慮梁的個人行為,且根據其他香港同類案例,即使有涉及向的士縱火亦只判囚5年,故認為梁的判刑起點過重。
至於其餘2人的刑期上訴,代表黃家駒的律師指黃的角色最輕微,只以發泡膠襲警員,當時亞皆老街無人擲磚或玻璃樽,該些事件是黃被制服後才發生,故不應考慮在內,黃已深感後悔。律師有感而發指本案的量刑起點比其他旺暴案為重,即使「唔鍾意年輕人呢啲行為,都要採取法律一致性原則」。律師又指現時青年被誤導而做出無知行為,例如近期的塞機場事件,但法官即時指正最近的事件與本案無關。
律政司一方指有關暴動罪的判刑原則應考慮當時的暴力行為、規模及有否經策劃,再考慮被告的角色及自身行為,判刑並非不需要考慮被告被捕後的事,因要考慮整體參與人數及暴力程度。
盧建民一方則稱控方指控盧當時向警擲物11次包括泥沙,比起其他暴動罪案例的涉縱火上訴人,其判刑起點更重,且是現時刑期屬同類暴動罪中最重,上訴理據是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有不當之處,甚至有錯,原審向陪審團分析暴動罪的犯罪元素時,有關「共同目的」,法官以「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挑撥或侮辱言詞」來解釋,律師認為屬過寬。
律政司一方指,共同目的並非暴動罪的控罪元素,只是證明被告參與集結的方法之一。而且要證明暴動罪必須看案件的具體案情,集結一起的人亦可有不同動機,只要其最終達致的目的是一致。
案件今早開審前,高院外囚車出入口有近400人聚集聲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