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過路案審至91日被告終脫罪 訟費申請押後處理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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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麗明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去年1月起審理一宗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傳票案,但一直未能審結。案件今日(14日)踏入第91天審訊,何官終裁定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罪名不成立,雖然審訊日數逾90日,但整個裁決過程不超過20分鐘。
控辯雙方皆表示會向對方申請訟費,辯方要求法庭即時處理,惟控方則要求押後以準備相關法律理據,何官最後將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以聽取雙方就申請訟費的陳詞。
何官裁決時率先分析被告的證供,指其庭上證供與警方口供有不脗合之處,例如一時指自己行得慢,一時說自己趕時間,也無法清楚指出被撞時的士位置。而作為控方證人的的士司機就車速的證供,也與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並不一致,故也無法接納其證供是誠實可靠,因此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其傳票罪名不成立。
控方庭外透露,估計會向辯方申索6位數字的訟費,而辯方則表示申索的訟費金額達7位數,並指原本在高級私人會所任保安的被告,由2016年案發至今未復工,現仍須靠拐杖助行及定時覆診,她去年已透過律師入稟高院向涉案的士司機索償,估計金額亦過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