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警搗軍火庫拉2男 檢遙距引爆裝置及汽油彈兼長短刀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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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搗破軍火庫檢遙距引爆裝置拘2男子。(葉嘉文攝)
警方毒品調查科根據情報,指有人製造汽油彈縱火,破壞社會安寧,並鎖定大角咀一單位被闢作製造汽油彈工場,遂於昨日(15日)晚上7時30分,掩至洋松街8至10號對開,截查2名相信涉嫌參與早前多宗非法集結的2名男子。
探員隨後將上述2人帶返附近橡樹街73至75號一租用目標單位搜查,檢獲6個汽油彈及原材料,包括汽油、天拿水、沙糖、玻璃樽、銀粉等金屬粉末;並搜出2個疑經改裝的手提電話,相信可用作引爆炸藥的裝置。與此同時,亦搜出3架無人機、3個可安裝在無人機上的投擲器;單位內亦發現大量護甲、棍、濾罐及防毒面罩。
毒品調查科(行動)鄒旺忠警司表示,案中2名男子姓丁(17歲)及姓董(23歲),分別報稱學生及無業,涉嫌非法集結、管有炸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據知該單位約一星期前租用。探員並於其中一名被捕男子位於黃埔的寓所內,檢獲3把已開鋒的長刀,4把短刀、1個椏杈(彈珠發射器)、15把摺刀及迷你短刀、5個煙霧彈、4個信號彈及多個煙霧餅。
爆炸品處理課人員經一番檢視,遂將該2個疑利用手提電話改裝成可引爆炸藥的裝置檢走,作進一步調查。警方將會循3個方向調查,包括幕後指使人、同夥、汽油彈及炸藥裝置的來源、上述物品的用途,2名疑犯將被通宵扣查。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54條,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另外,警方提醒市民、在大廈內儲存汽油彈及炸藥材料屬犯法,並會威脅大廈內人士安全,切勿以身試法。如市民發現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報警予以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