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4名外判工認行使虛假文書 判社服或感化令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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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名被告徐志豪(右)及妻子羅穎恩(左)。(何天成攝)
漁農自然護理署外判的物業管理服務供應商,其4名現任及前任經理和主任,為平息一宗職員工作經驗不足的投訴,涉嫌串謀一名清潔公司董事使用虛假工作證明,誇大他們其中一人的工作經驗。最終清潔公司董事獲撤銷控罪,其餘4名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第一被告另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案件今日(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代表第一及二名被告的律師指,被告已經深切反省,感化官分別建議判處2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而被告亦願意接受相關懲處。代表其餘2名被告的律師則稱,被告的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形容2人十分有悔意,事後已第一時間認罪,其中第四被告更主動向廉政公署舉報,冀法庭輕判。
裁判官審視陳詞後,指被告的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均正面,相信重犯機會不大,形容被告犯案目的愚蠢,最後判處第一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3名被告則判處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第一至第三被告依次是林彥橋(42歲)、朴麗莉(38歲)及羅穎恩(33歲),他們分別是中海物業的總物業經理、物業經理及高級物業主任。第四被告徐志豪(35歲)是第三被告的丈夫,曾是中海物業物業主任,現已轉到另一物管公司工作。
案情指,中海物業於2015年6月獲漁護署判授一份為期5年的合約,負責為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提供清潔、保安及管理服務。根據合約,「管理監督」應具備至少3年監督職位的工作經驗,惟第四被告徐志豪於2015年7月入職時,只有約23個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他入職2個月後即獲首、次被告推薦晉升為物業主任,該職位等同「管理監督」。
2016年10月,漁護署收到投訴指徐未具備所需工作經驗,不合資格升職,署方要求中國海外調查事件,而次被告擬備調查報告稱投訴無根據,堅稱徐具3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首被告並提議夾附了一封虛假信件,指徐曾在一間叫「大中華設施服務有限公司」任職物業監督約7個多月,而利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李大群(44歲),則協助首、次被告收發涉案虛假文件。李原為案中第五被告,早前獲准撤銷控罪,准以1000港元自簽守行為一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