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警三情況下可開實彈槍 事後要見心理醫生

2019111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警隊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既定指引,包括可在3種情況下使用槍械。
有警員今早(11日)在西灣河驅散示威者期間連開三槍實彈槍,最少1人中槍倒地。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隊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既定指引,包括可在3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分别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分别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動或暴亂。另按照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而使用不同程度武力,若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才可使用槍械。
警隊訓練時,會指示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應瞄準易致命的部位開槍,例如頭部。
若發生開槍事件,有關曾經發射的警槍事後會被即時封存,交由槍械鑑證科搜證調查;開槍警員所屬警區的指揮官須在24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將報告交予警務處處長,以評估開槍是否合法和合理,以及判斷開槍的警員是否可繼續執勤,及佩槍執行警務工作。開槍警員一般會獲准放假數天,並獲安排面見心理醫生,評估其開槍後的心理和情緒狀況。
今年9月,行動部警司方志堅曾指《警察通例》列明警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警方使用武力有嚴格指引,若被人搶警槍不一定會立即開槍;並非有人向警員擎槍,警方就會開真槍,而會視乎情況,制服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