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東九龍打擊無牌電動車 34歲男子涉駕電動滑板車被捕
吐露港花園對開單車徑前晚(2日)發生無牌電動車奪命車禍。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遣隊昨日(3日)晚上進行打擊無牌電動車輛行動,針對區內違法使用無牌電動車輛的情況。警員在牛頭角承啟道及沐泰街交界,發現一名34歲姓莊本地男子駕駛一輛懷疑電動滑板車,遂上前截查。經初步調查後,莊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現正被扣查,有關的電動滑板車已被送往車輛扣留中心作進一步檢查。
警方提醒市民,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前晚(2日)8時許,一名34歲姓游男子相約2名男工友踏電動滑板車,3人由馬鞍山欣安邨出發,打算往大埔。一行人途至大埔吐露港花園3區對開單車徑時,游疑自炒倒地頭部重創,血流披面陷入昏迷,工友即時報警並上前查看其傷勢,陪伴在旁人士打氣道:「保持清醒呀,救護車就快到」。救護員接報到場,為事主施行心外壓急救,並把他送往醫院搶救,惜終告傷重不治。
警方新界北交通部意外調查隊正跟進意外原因,初步不排除事發時有人無戴頭盔。現場消息稱,死者任職地盤工人,其後腦有傷勢,右手及右膝分別有1厘米擦傷。據知,其同行工友在場助查期間,聲稱是首次踏電動滑板車,詎料發生意外。
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於「汽車」,惟運輸署不會為它們登記及發牌,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未經登記的汽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前者最高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後者可處罰款500港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