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去年度處理1527宗投訴 72宗指控屬實涉81警員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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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反修例示威及衝突,令警民關係愈趨緊張。
監警會發表2018/19年工作報告,指由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會方通過的「須匯報投訴」有1527宗,包括77宗覆檢個案,按年下跌5.6%。除覆檢個案外,涉及的指控有2466項,按年下降14.1%,主要指控為「疏忽職守」、「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及「毆打」。
監警會就其中630項指控進行全面調查,並證實其中72宗指控屬實,最終有81名警務人員需接受紀律聆訊或其他內部行動,涉及63宗個案。另有21項指控原被投訴警察課定為無法證實、無過錯或無法追查等,經監警會審視後改為投訴屬實。
據監警會披露的個案,指有3名警員被投訴插贓嫁禍、捏造證據,投訴人與友人在屋苑泊車處分別被警員A及B截停搜身,警方相信投訴人為車主,友人為司機,警員C在投訴人身上搜出車匙並在車上搜到2包懷疑可卡因,2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根據司機在庭上作供,司機被截查時,B取走其車匙並交予C,C在投訴人折返車輛時把車匙交予投訴人要求他袋好,之後又在其身上檢取車匙作證據,案件中投訴人最終被判罪名不成立。
投訴警察課指投訴人在被判罪名不成立後失去聯絡,故列作「無法追查」處理,惟監警會審視後認為法官曾就警方處理案件的手法作出批評,並對警員的供詞表示懷疑。該會認為警員做法不合理,又無在記事冊上記錄清楚,C亦曾就事件經過修改口供,經質詢後,警方最終由「無法追查」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3警員最終被警告。
此外,有投訴人因干犯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拘捕及獲准保釋,1名偵緝警員要求投訴人在原定續保日期前提早報到,惟投訴人指律師只能在原定日期下陪同報到,遭警員告知不同意提早就會深夜到他家中找他,甚至把他列入通緝名單,當投訴人告知警員對話已被錄音後才獲准在原定時間報到。
投訴警察課指該警員否認錄音中所指的「X sir」為自己,但承認調查隊伍中只有自己姓X,故列「無法證實」處理。監警員認為投訴人證據充分,警方遂改列為「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須被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