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航班延誤安排不清獲條款保障不履賠 促業界改善

2019121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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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發現6間航空公司註明可沒有預先通知而更改航班安排。
臨近聖誕及農曆新年假期,港人外遊度假總喜歡「早機去,晚機返」。惟消委會檢視20間航空公司的條款,發現全部都列明機票上列出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一部分,甚或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時間,故未必會對乘客因航程更改蒙受的損失而負責或賠償。調查同時發現16間航空公司的客戶服務員,未能具體向乘客講解若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航班安排,敦促業界切實改善。另外,消委會今年截至上月收到1057宗機票及航班服務的投訴,比去年下跌101宗。
是次調查涵蓋不同地區載客量較高的20間航空公司,包括10間亞洲、4間歐洲、2間北美洲、2間中東、澳洲及非洲各1間,透過檢視航空公司網頁資料及致電熱線電話查詢,審視各公司在航班延誤或取消時的安排。
調查發現,20間航空公司有16間在條款中都列明,機票上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一部分,即有需要時航空公司可以臨時更改。另外4間更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時間。
消委會提到,航空公司有權更改航班時間之餘,有6間的條款更註明可以沒有預先通知而更改航班安排,另有3間沒有列明會否在更改航班時間後通知乘客,即選乘該9間公司的消費者,有機會遭更改航班時間而沒有收到通知。
調查亦包括致電各航空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查詢有關航班延誤及取消的具體安排,結果發現只有4間公司的客戶服務員能具體清楚地講解該公司的相關安排,其餘16間則經常回答「視乎情況而定」,部分航空公司甚至出現不同職員有不同講法的情況,令乘客無所適從。
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希望本地航空公司參考歐盟明確的罰則,包括延遲5小時就賠償機票價格、延遲2小時提供餐飲、乘客離境時間延遲超過1晚,航空公司就需要提供住宿酒店等。他建議相關罰則需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或政府強行制定,從而令本地航空公司有明確賠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