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被判誤殺罪成 次被告與第三被告同囚17年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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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錫豪及張善恒同被判囚17年。
2016年3月在荃灣工廈發生的石棺藏屍案,3名男子涉嫌設局用哥羅芳類近化學物二氯甲烷將死者焗暈殺死,再用混凝土製造石棺埋屍,惟3人嘗試搬走石棺失敗後潛逃台灣,最終由香港警方陪同返港被捕。首被告曾祥欣上周五(13日)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至於誤殺罪成的次被告劉錫豪及第三被告張善恒今日(16日)判刑,連同他們在案件開審前已承認的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2人均被判監禁17年。
主審法官李瀚良判刑時直言,3人處理屍體的手法恐怖,不但製作石棺埋屍,後期更嘗試用風炮等工具鑿開石屎取出屍體,令死者左手臂斷開,難以想像3名被告怎可以做得出如此行為。李官對於包括3名被告在內的多名年輕人,在案發單位過着糜爛放縱的生活方式感到解以明暸,不禁反問錯在甚麼?錯在我們的教育?價值觀?還是人性的錯?
李官指,3名被告選擇了「割喉式辯護」,即互相指證對方,3人均否認有協議殺害或打劫死者,曾祥欣稱他在次被告劉錫豪威迫下才對死者打酒精針,曾並稱是劉騎在死者身上用沾有二氯甲烷的毛巾掩其口鼻;劉稱是張善恒騎在死者身上施用二氯甲烷;張則稱是劉騎在死者身上施用二氯甲烷,他只是嘗試拉開正在打交的劉及死者。
但李官指,根據裁決結果顯示,陪審團相信曾祥欣是案中主謀,他有意圖整暈及殺害死者,劉錫豪及張善恒有份令死者失去知覺,只是陪審團接納劉張二人並無意圖殺害死者。陪審團的裁決無清楚說明,劉及張在案中究竟扮演甚麼角色,但李官相信,張在警誡下的招認就是事實,即是劉騎在死者身上施用二氯甲烷,張從後箍住死者,阻止死者反抗。李官又相信,張在事發後立即替死者進行心外壓急救,只是為時已晚而已。
辯方求情指,劉錫豪搬入肇事單位前,與家人關係和睦及同住,他視跳舞為畢生志業,但受到曾祥欣操控而誤入歧途。劉在自撰的求情信表示,他對自己有失父母所望感到懊悔不已,劉的父母在求情信中也自責,因忙於工作而疏於監管兒子。辯方透露,劉在收押所仍勤奮學習英文文法及英文寫作,並成為了基督徒;他在案件去年第一次審訊前已提出承認誤殺罪,惟不獲律政司接納,辯方希望就此給予劉刑期扣減。
李官認為,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包括死者被施用二氯甲烷後暈倒,曾祥欣以有錢可借作為幌子,誘導死者到肇事單位,劉及張對此亦知情等。劉相當愚蠢,竟相信曾的說話,誤以為借錢可以不用還,他搬到肇事單位享受曾提供的免費食宿,參與曾的呃人騙財勾當,事發當日稍後他到新加坡參加跳舞比賽,但回港後仍返回單位協助處理屍體。
李官批評,劉雖在案件開審前提出承認誤殺,但在庭上作供卻說成自己與兇案無關,最終就誤殺罪,以監禁18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劉曾提出承認誤殺,酌情給他3年扣減,就誤殺罪判劉監禁15年。就他承認的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判監4年8個月,當中兩年與誤殺罪分期執行,兩罪共判監17年。
至於張善恒,辯方求情指他在兩歲時父母離異,此後與任職醫院助護的母親相依為命,他半工讀完成港大專業進修學院的管理及心理學高級文憑課程,搬入肇事單位前任職港鐵站務主任,又曾考過警察。辯方指張受到另外兩名被告不良影響,如洗腦般做出有違本性行為。辯方呈上由張、張母,以及與張母共事的3名醫生所寫的求情信,3名醫生稱自張年幼已認識張,他為人誠實有禮,對他犯下本案感到震驚。辯方又指張並無從打劫死者獲得金錢利益。
李官接納張在案中扮演較輕角色,但他放棄他深愛的母親,放棄穩定工作,為了賺快錢和享樂搬到案發單位,對曾祥欣等人的不誠實犯罪行為視若無睹,不禁反問錯在我們的教育、價值觀、還是人性的錯?李官就誤殺罪以15年為量刑起點,判張監禁15年,就他承認的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判監4年8個月,當中兩年與誤殺罪分期執行,兩罪共判監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