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失效上訴案 政府指處理社會亂局為警專長

2020011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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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服《緊急法》與《禁蒙面法》被裁定違反《基本法》,早前提出上訴。
政府不服《緊急法》與《禁蒙面法》被裁定違反《基本法》之上訴案,今天(10日)繼續在高院上訴庭聆訊,並於下午審結,上訴庭3名法官決定押後判決。
案件今日續由原申請人泛民議員一方發言。其大律師強調特首引用《緊急法》制訂緊急規例,可以繞過立法會討論,雖然有所謂「先通過後審議」的程序,但始終欠缺必要制衡,不符《基本法》之要求。而且《緊急法》的條文,亦沒有對「緊急情況」與「危害公安」作出界定,亦毋須特首正式宣告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是給予特首過大權力。
大律師表示,遮掩面貌可以傳達訊息,例如以戴上「V煞」面具以代表對政府的不滿。而隱藏身份亦有實際原因,例如性小眾人士有時未必想讓身份曝光。月前亦有國泰航空解僱參與示威員工的事例。大律師更批評警方肆意發射催淚彈,甚至有事例將催淚彈射到老人院舍,反而是令普通市民都需要佩戴防毒面罩的原因。
代表另一名申請人梁國雄的大律師陳詞時,批評《禁蒙面法》准許警察隨意截停參與集會人士,強制對方除去蒙面物品,更可在不是非法集結的公眾集會實行此權力,是給多警察過大權力。違反《禁蒙面法》可以被判監一年,亦與現今情況不相稱。政府方面並無解釋是否沒有對市民侵擾程度較低的處理方法,所以才要訂立如此嚴苛的規例。
而政府一方就在最後回應時表示,法庭雖然有其監察角色,但要具體處理社會亂局,始終是警隊的專長和職責。其大律師引用年前上訴庭就黃之鋒闖入「公民廣場」案所作之評論,當時法官形容社會瀰漫為爭取心中理想而肆意犯法的歪風。大律師指現在這股歪風已演變成「颶風颱風」,在此情況下,《禁蒙面法》是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