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至12月280宗欠薪定罪 有公司被罰3萬元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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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僱主未有遵守勞工處及勞審處判令發放欠薪。
勞工處今日(23日)在網頁公開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有關支付工資,以及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斷款項的定罪紀錄,顯示去年10月至12月,分別有129宗、123宗及28宗,大多數傳票都是罰款數千元,最輕判罰1000港元,判罰最重是監禁2個月,緩刑2年,同期執行。
罰款最多的個案錄於去年10月,1間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第43P條,沒有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於14天之內支付裁斷款項,被罰款3萬港元,而相關法例最高可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3年。
當中得到最多傳票的僱主是因財困及欠薪等問題,被西九文化區管理局終止M+博物館建造工程合約的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共得58張傳票。該公司去年11月因欠薪沒有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而被判刑,每張傳票罰款3000港元,共17.4萬港元。當時有工會指新昌欠薪涉數百萬港元。
另有1名僱主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工資,以及未有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在去年10月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勞工處發言人稱,新安排有助提升僱主及公眾對違反《僱傭條例》有關規定的刑事責任的認識,該處會每季更新有關資料,而有關紀錄將會刊登24個月,包括被定罪公司的名稱、罪行條款、罪行簡述、判刑日期及刑罰。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規定,個人被定罪者姓名不會公布。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潘兆平指,僱主開工出糧天經地義,欠薪是嚴重刑事罪行,勞工處檢控不嚴及法庭輕判,令僱主持僥倖心態,以致欠薪情況持續,對僱員不公平,希望部門及法庭加強執法及判刑,收阻嚇作用。